财政部重磅消息!不得将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时间:2023-04-18
浏览: 627
4月14日,财政部印发《关于做好2023年政府购买服务改革重点工作的通知》(财综〔2023〕12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要求,从增强就业服务扶持、提高教育医疗卫生服务能力、优化社区社会保障服务、创新生态环境治理机制、助力乡村振兴、深化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探索创新经济高质量发展支持方式几方面深化政府购买服务改革。
着力提升政府购买服务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方面。《通知》强调,从严审核政府购买履职所需辅助服务项目。购买主体不得借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用工,不得将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对于此前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用工的做法,应严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予以整改。
《通知》还提出,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改革考核评估机制,将落实政府购买服务改革重点工作情况,作为各地各部门年度工作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等。
以下为通知原文:
关于做好2023年政府购买服务改革重点工作的通知
财综〔2023〕12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一项重要改革工作。2022年各地各部门持续深化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全国政府购买服务支出规模近5000亿元,在中央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开展了改革,各地在助力疫情防控、保障和改善民生等领域也取得显著成效。2023年是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要决策部署,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政策更加有力地服务党和国家重大战略,现就做好2023年政府购买服务改革重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入推进多领域政府购买服务改革
提供公共服务是各级政府的基本职责。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化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厘清政府和市场、政府和社会关系,有效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按照效能原则引导社会力量扩大普惠性非基本公共服务多元供给,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更加有效地兜牢基本民生底线,持续增进民生福祉。
(一)增强就业服务扶持。加强政府购买就业公共服务,重点支持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素质,帮助农民工、脱贫人口等重点群体就业,依托用工企业、职业院校、技能学校等,持续开展岗前培训、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加强劳动者权益保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提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集体协商指导等服务,提升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能力。
(二)提高教育医疗卫生服务能力。优化完善政府购买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位(服务)机制,合理确定购买学位(服务)的学校范围、购买标准和方式,支持加快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完善政府购买公共卫生服务机制,引导社会力量积极规范参与,提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应急能力。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引导优质医疗资源扩容下沉和区域均衡布局,保障医疗卫生服务公平性、可及性和优质服务供给能力。
(三)优化社区社会保障服务。支持对符合条件的特殊困难群体开展养老、精神障碍社区康复等领域政府购买服务,健全基本养老和康复关爱服务体系,推进老年群体、特殊群体关爱保护和社会融入。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探索“物质+服务”救助方式,通过政府购买为社会救助家庭等提供访视照料、康复护理、送医陪护等服务。
(四)创新生态环境治理机制。鼓励运用市场机制支持重点生态保护修复,购买碳汇监测与评估、生态资源调查、生态管护、环保监测等服务,促进自然生态系统、农田生态、矿山生态、海洋生态等领域保护修复,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能力建设。
(五)助力乡村振兴。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创新农业农村公共服务供给和实现方式,围绕具有较强公益性,对农民增收、乡村产业发展和乡村治理带动能力强的服务领域,实施重点购买帮扶。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开展农技推广、农业农村人才培训、民俗文化活动等,带动乡村产业发展。支持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促进农业经营增效。
(六)深化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深入推进政府向公益二类事业单位购买服务改革,有序扩大改革范围,增强改革激励约束,积极推进竞争择优购买服务,推动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有效增加服务数量、提升服务质效。中央部门要加大改革力度,根据所属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业务特点、承担任务情况,继续选择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各地也要深入推进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改革的引导和组织协调。
(七)探索创新经济高质量发展支持方式。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创新政府公共服务方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为市场主体发展提供技术、人才、培训、咨询等各类专业公共服务,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二、着力提升政府购买服务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严格规范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注重科学安排、讲求绩效、防范风险,加强政府购买服务质量管控,提升管理水平。
(八)强化项目审核。财政部门要加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合法合规性审核,把好前端关口。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从严审核政府购买履职所需辅助服务项目。注重引导政府购买服务资金向工作整体成效显著、示范引领带动作用大的领域倾斜,形成正向激励机制。
(九)加强绩效管理。高度重视政府购买服务绩效管理工作,筑牢绩效管理理念,注重结果导向。加强政府购买服务绩效管理制度建设,规范绩效管理流程和措施,务实开展绩效评价。开展绩效管理专业培训,提升相关人员业务能力。
(十)切实防范风险。增强政府购买服务风险防范意识,加强合同管理,明确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要求。加强履约管理,督促承接主体按合同约定及时保质保量提供服务。建立政府购买服务风险救济机制,妥善处理风险矛盾,对违规失信承接主体依法依规予以惩戒,着力保障人民群众公共服务权益。
(十一) 严禁变相用工。购买主体不得借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用工,不得将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对于此前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用工的做法,应严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予以整改。
(十二)完善信息报送。各地各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信息采集和报送机制的有关要求,加快推进实现支出数据自动采集,及时报送有关信息。
三、切实做好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组织实施
围绕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加强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统筹协调和跟踪督促,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推动改革工作走向深入。
(十三)抓好部署落实。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研究谋划和协同协作,制定改革目标、任务和举措。省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省直部门和地市的政策培训。中央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领域改革工作的指导。
(十四)增强激励约束。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改革考核评估机制,将落实政府购买服务改革重点工作情况,作为各地各部门年度工作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十五)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要广泛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新闻媒介,充分发挥新媒体平台的传播优势,创新宣传形式,深入宣传政府购买服务政策理念、典型案例和经验做法,为推广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提供有益借鉴。
财 政 部
2023年3月31日
来源:财政部网站
欢创拓展小知识
1.根据规定,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等事项不属于政府购买服务范围。那么劳务派遣方式用工是否属于政府采购范畴呢?
答:不属于。从采购对象看,政府购买服务属于政府服务采购的一部分。劳务派遣用工既不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也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
2.事业单位能不能采购劳务派遣服务?
答: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允许采购劳务派遣服务。确需采购劳务服务的,可以采购一定工作量的服务项目。
3.学校可以将临时聘用的老师全部改为通过政府采购劳务派遣公司的形式吗?老师的课时费和奖金不是固定的,如何确定购买标的金额?
答:政府采购不得直接采购岗位,可以通过采购服务的形式采购劳务服务。对于不固定的课时费和奖金,可以在采购合同中约定单位课时的服务费用标准。
4.有的政府单位没有公车,向第三方公司租赁办公用车服务,属于政府购买服务吗?还有的政府单位有公车但没有司机,向第三方公司仅租用司机,属于政府购买服务吗?
答:政府履职确实需要的车辆租赁服务和驾驶服务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事项。但在购买驾驶服务时,要与人员聘用、劳务派遣区别开来,防止借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用工。
5.政府购买物业安保服务、热线电话接听服务是否属于政府购买服务范围?
答: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应是属于政府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符合该条件的物业安保服务、热线电话接听服务,可以实施政府购买服务,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实施购买工作,不得将购买服务异化为变相用工。
6.机关或者事业单位能否委托国企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名义进行劳务派遣招聘?国企能否成为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
答:政府采购不得购买劳务派遣服务。采购人如需购买有关服务,应当细化采购需求,采购具有明确服务内容、定价规则、服务要求的服务。
7.我单位为公益二类事业单位,计划采用劳务派遣方式用工20余人,财政预算安排230万元,其中给劳务派遣公司的代理费用2.5万元左右,其他220余万元全部是发放用工人员的工资福利及社保,且用工人员的工资需要根据考核绩效情况不能事前确定金额进行发放,请问代发劳务派遣人员工资福利经费220万元是否需要履行政府采购程序?
答:政府采购不得采购劳务派遣服务。采购人如需采购有关服务,应当细化采购需求,采购具有明确服务内容、定价规则、服务要求的服务。
8.采购单位是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中标了一个政府机关的技术检测服务项目。但采购单位技术检测人员不足,需要劳务派遣用工。请问公益二类事业单位这类经营收入购买劳务派遣,是否属于普通的服务项目?如果不属于,采购单位是否可以不走政府采购流程,自行采购?
答:一般而言,政府采购服务的标的对象是一定工作量的服务,而不是针对雇佣人员。采购人如需购买食堂、后勤、信息维护等服务,可将上述服务折算成劳务工作量,与供应商签订合同,采购相关服务。
9.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等事项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是否意味着政府招聘用人员必须全程由政府组织、实施,招聘过程中不能与招聘服务公司合作?
答:政府购买服务是政府服务提供方式的创新,强调从“养人办事”提供服务向“花钱买服务、办事不养人”转变。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用,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属于政府“养人办事”,不属于政府购买服务。《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提到的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用,是指招、聘用行为本身,不是指招、聘用经办工作。政府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不同于政府购买服务的结果导向管理方式,而属于政府用工方式,应当遵守《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法律和规章制度。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虽然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但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可以通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规范方式实施。
10.中标人使用外包人员或劳务派遣人员,以中标人的名义向采购人提供服务,属于分包吗?
答:中标供应商使用劳务派遣人员是自己的用工行为,不属于分包。
资料来自国库司
提示
确定